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停职创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旨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门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申请。创新创业的主要形式有在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职创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上岗、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离职创业范围内。主要是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分离,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设企业,通过许可加强科技成果对外扩散”的精神是一致的,与事业单位改革中政企分开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地方、部门担心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一些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和奖励的权利;

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倾斜在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措施;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

5.合作期满未完成工作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6、专门技术人员与企业约定,自愿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1、所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与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3、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非全日制单位工作,或者在企业在职设立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离岗创新创业

1.继续在原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者其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为脱产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地事业单位抚恤优待条例》;

2.继续实行原单位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的管理制度;

3.所取得的成绩和成绩可以作为评定其职称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3.《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事业单位应当与脱产创业者订立脱产协议,约定脱产事项、脱产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结果归属等。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下岗企业家和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收入分配

《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岗位。并将绩效工资分配向优秀员工倾斜;设立兼职流动岗,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该岗位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全文:http://268143.html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3/t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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