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8月6日,证监会在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公开征求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的博弈,解决短名单投资者“抱团报价”等问题,证监会修订《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认购安排和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具体而言,第八条修改为:

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发行价格超过线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值和加权平均值,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值和加权平均值较低;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

资深投资银行家王对财联社表示,“此次修订只是放开了四位数区间下限,确实会增加博弈空间,报价可能不会那么集中。一方面反映了证监会对市场定价的关注,另一方面也是谨慎的改变。总的来说,并没有改变大趋势,只是做了一些小的修正,增加了市场博弈空间,报价机构也不用去打听下限报价。”

四类情形触发“特别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的博弈,证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在现行规则下,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线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竞拍博的入围名单,干扰发行秩序等。

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计划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当优化《特别规定》,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博弈平衡,提高发行效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IPO定价与认购安排挂钩的要求和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交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

由于IPO定价是买方市场,如果买方“抱团报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将处于被动,严重干扰IPO秩序。

买方“跟团投标”涉嫌违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线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线下投资者应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

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了正常发行秩序。沪上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当前的定价发行规则对买方很有利,一旦启动了询价程序,买方报价之后,卖方甚至连还价的机会都没有。一旦出现买方串通好口径统一报价时,发行人和投行是哑巴吃黄连。所谓强调投行定价能力,就成了摆设。此外,发行阶段要把报价中的最高价剔除掉,买方为了报价成功会倾向于 ‘抱团定价’。”

但实际上,违规的买方“抱团报价”却难以查证坐实,当前发行规则中也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据财联社记者此前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正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积极研究解决,拟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发行秩序。

一方面,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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