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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案金额1.31亿余元的诈骗案。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严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利、方某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年,并处罚金。

犯罪集团的其他被告人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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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照片

简单做手工

日赚100元,骗局

被告人方莫梅是该犯罪集团的“高管”,但起初她实际上是一个被欺骗的人。

2018年,方默梅偶然在网上看到一则体力劳动的兼职招聘广告,她立刻动了心思。很快,方默梅支付了988元的入场费,准备大赚一笔。

“公司设置了‘入职费’三个档次,其中兼职488元,代办688元,总代988元。不同的是,代理可以通过招募新人获得佣金,这几乎可以获得新进入者‘入场费’的60%左右;如果你是一般一代,除了提成,还可以在招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每月领固定工资。”方某梅供认不讳。

交了“入场费”没几天,方默梅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手工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垫、枕头等。根据公司的招聘声明,她只需要用针线在鞋垫和枕头上绣上图案,然后把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拿到工资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鞋垫和枕头很难绣。即使我总是不间断地绣,绣一双鞋垫也要4-5天。如果公司送的半成品都是绣花的,需要连续绣一个月以上,奖励才100多元。”方默梅交代,公司会故意将非常难绣的半成品送给受骗人,目的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领取报酬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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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半成品发给受骗者。

另一位受骗者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所有需要做的手工工作都非常容易,但实际收到的半成品却非常难绣。我试过了,估计一个月都绣不完,投资回报明显不划算。”因为被骗金额不大,詹没有选择报警。

诈骗18万人次

涉案金额1.31亿元

当方默梅发现自己做体力活赚不到钱的时候,就开始招新人。

“会发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简单易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方默梅坦言,“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才招到100人。除了拿每个新人的‘入场费’提成,我还被提升为组长,固定底薪每月2000元。”

当我成为组长时,我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已经交了“入场费”的兼职员工拉进群里,每天在群里发结算和付款的图片,制造其他兼职员工在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图片都是假的,是PS合成的。目的是让他们觉得,阻止他们报警是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的原因。”方某梅供认不讳。

因为方默梅“善于管理”,到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已经转变为研究开发“产品”、研究“演讲”、提升团队的“业绩”、处理“负面舆论”。

“针对受骗人员可能提出的问题,我们会有所作为。

先准备‘话术’,然后让‘讲课老师’把‘话术’发到‘客服群’中,以便统一回复。”方某梅交代,有时候他们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的意见很大,在网上也传开了,于是就要用有其他难绣的手工活去替代鞋垫。

最终,方某梅成为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公司‘高层’微信群里共有9个人,遇到大事会找闫某志,遇到一般问题我来解决。”她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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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集团“办公”场所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创电商”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宣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

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利用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从被害人处回收的车挂、鞋垫、钻石画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仓库内,未进行正常的销售活动。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对诈骗活动进行管理,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获取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涉及诈骗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及诈骗金额1.27亿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闫某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均系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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