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技术(抓包技术是违法的吗)

采取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定性研究

刘华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

内容摘要:案例中行为人通过抓包软件修改 APP 的相关参数值的方法,窃取积分后兑换现金人民币。 法院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其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因尚未造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故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且数额并不大,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中的被告人采用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方法套取商户的钱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行为人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系统数据 抓包软件 盗窃罪 破坏计算

案情: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郭金平从腾讯QQ聊天平台中获悉,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公司”)开发的微信商户“天天红包”APP中“积分兑换现金”活动存在漏洞,遂使用其本人的微信账号登录“

天天红包”APP,通过用软件Fiddle(r 抓包软件)修改“天天红包”APP中相关参数值的方法,窃取积分后兑换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郭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期间,被告人郭金平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金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但因尚未造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故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第2款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本案被告人使用Fiddler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中的数据,符合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属于后果严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该要求,也未满足其他后果严重的要求。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注册账户里的积分是商户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计入的,看似符合诈骗罪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特征,如果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但实则不然。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即被告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对被告人获取其财物的行为不知情,被告人获取财物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诈骗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将财物主动交给被告人,被告人获取财物的行为不违背了被害人当时的意志。 本案中,正如上文所言,被告人在使用Fiddler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时,商户并不知情,异常增加的积分也不是商户按照其意志自愿给被告人账户增加的,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 被告人采用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方法套取商户的钱款,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图财。 客观上被告人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 本案被告人注册账户里的积分虽然是商户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计入的, 但这一添加方式是被告人使用Fiddler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而得到的, 商户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篡改当时是不知情的,异常增加积分的行为违背了商户即被害人的意志。 积分兑换现金的行为是被告人将窃取的财产进行变现的过程,不具有单独可罚性。

但需要说明的是,假如被告人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那么也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断。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手段行为侵入和破坏了分众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目的行为是非法占有分众公司钱款,分别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构成牵连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但该条属于注意性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并不排除刑法的基本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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