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推广员工作靠谱吗(做直播推广员有前景吗)

近日,四会市互联网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玉器产业发展中心、市税务局联合向全市各珠宝玉器商协会和珠宝玉器卖场(基地)印发了《关于规范四会市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直播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等。

《工作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四会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营销服务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供货商和鉴定检测机构的有关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为进一步规范珠宝玉器行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营销生态环境,推动四会市珠宝玉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工作指引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四会市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营机制,持续推动四会市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在四会市辖区及任何以四会为名义开展珠宝玉器网络营销直播活动,按照本指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业自律,交易相关方各负其责,线上线下共商共建共管的珠宝玉器网络直播市场管理机制。

市互联网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玉器产业发展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和辖区镇(街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按照管辖权限职责分工做好珠宝玉器电子商务交易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打造规范有序的珠宝玉器线上线下良好营商环境,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立健全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微商)、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卖场、基地)等交易、供货商、检测、物流服务商各方责任体系,未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鼓励线上线下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统筹建立珠宝玉器专业市场、直播基地等合法经营主体。

第六条 鼓励指导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制定珠宝玉器网络直播交易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第八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是指为珠宝玉器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珠宝玉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珠宝玉器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在珠宝玉器互联网直播交易中或利用微信朋友圈提供商品介绍等交易撮合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珠宝玉器供货商,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直播间提供珠宝玉器等相关货品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商品鉴定及检测机构,是指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使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检验等第三方评价活动,并做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判定活动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通过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如:淘宝、抖音、快手等,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消费者持续发布珠宝玉器信息,并进行珠宝玉器交易撮合及实时交易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指引细则

第一节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十四条 鼓励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内直播间运营者达50家或开放有200个id账号的在四会市设立线下服务机构;超过50家或开放200个以上id账号的在四会市设立珠宝玉器网络营销直播基地,推动线上线下产业融合,规范线上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平台内经营信息、数据及调解纠纷的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要指引平台的直播间运营者与供货商签订相关协议或供货合同;指引平台的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相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台交易规则,平台内直播营销服务商(直播基地)资质审核制度,平台内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审核制度,信息公示及预警制度,个人信息、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交易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机制;举报处理机制;平台内直播间运营者巡查制度;平台内直播间运营者退出制度;用户协议制度;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护交易各方隐私信息、商业秘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登记。

第二节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

第二十条 鼓励珠宝玉器专业市场健全市场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主动对接珠宝玉器互联网直播营销等交易平台经营者,建设线上线下共融的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

第二十一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应是在四会市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应建立和执行市场管理制度,对入驻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货品进行有效管理,公平、公正解决交易纠纷。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管理辖区内入驻的直播间运营者入驻审核建档制度;直播营销人员入驻审核建档制度;商品入场、出场检查制度;经营场地巡查检查制度;消费纠纷调处制度;其它服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应建立用户协议,明确服务商管理规则,用户入驻条件、审核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应提供:

(一)提供直播、微商经营和服务场所,并对场所进行有效管理;

(二)与珠宝玉器直播营销平台对接、磋商服务;

(三)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团队,提升品牌效应。

(四)对入驻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微商及其他人员、商品及服务、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对场内发生的有关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营场所内交易纠纷的调解服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六)交易商品的检测便利、物流便利;

(七)场所内交易规则、管理要求、技能技巧等方面业务培训服务;

(八)指引场所内直播间运营者与供货商签订相关协议或供货合同。

第三节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

第二十五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依法组织经营活动,主动维护平台内珠宝玉器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入驻服务商提供的经营直播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依法在四会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良好,承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珠宝玉器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八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及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九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主动公示营业执照有关信息或链接,公示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及客服电话;发布经营承诺和消费警示提示;鼓励在符合本指引条件的场所进行珠宝玉器网络交易。

第三十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客观、专业、全面介绍商品,不得隐瞒瑕疵;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做夸大宣传;不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不得以B、C等经过人工处理的商品充当天然珠宝玉器销售;不强制消费、不诱导消费;不得与供货商以非真实的“人设”和销售场景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冒用他人名称、品牌、地址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对聘用或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直播营销相关人员(含主播、店长、运营、销售客服、微商等)进行审核和管理。鼓励对其开展职业道德、从业素养及珠宝玉器专业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鼓励直播间运营者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从业水平认证且无失信记录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供货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并做好留存登记;主动与供货商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或供货合同。

第三十三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不得雇佣网络水军进行刷单炒信、刷评、刷流量。

第三十四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珠宝玉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四节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人员

第三十六条 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应在其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并主动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联合有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人才培训评价工作,广泛开展珠宝玉器直播人才从业水平认证,逐步实现人人持证,努力建设全产业链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要对各直播营销平台的直播营销人员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联合相关机构共同参与净化网络直播环境、维护好良好网络生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为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节 供货商

第三十九条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标准,禁止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四十一条 供货商不得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隐瞒对产品价值产生贬值的瑕疵,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二条 供货商提供的珠宝玉器产品鉴定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符合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保证提供的货品价格公平合理。

第四十四条 供货商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主动与珠宝玉器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或供货定金合同。

第六节 商品鉴定及检测机构

第四十六条 珠宝玉器成品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珠宝玉器成品检测机构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

(二)珠宝玉器成品检测机构鉴定人员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

(三)依据现行有效国家及地方标准进行检测;

(四)检测机构应当客观、严谨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书);

(五)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检测报告或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珠宝玉器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商(卖场、基地)及检测、物流服务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主体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经营主体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商协会的指导,完善行业标准、人才评价规范、网络直播信用评价体系,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市互联网办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方+记者】施亮

【作者】 施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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