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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有一例入选——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此案涉及到通信行业内鬼。

在曝光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到通信行业内鬼,还有一起是上海电信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办理校园宽带之便,把宽带账号出售,这些宽带账号被诈骗团伙用来实施诈骗,其中一个受害人被骗158万多元。

这些行业“内鬼”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甚至还有人脸识别信息等,和职业团伙勾结,非法获取信息后,这些信息又被诈骗团伙用来实施诈骗。

10起典型案例中,还出现了新诈骗类型:“游戏托”诈骗;还有骗子深谙“饭圈文化”,利用未成年人追星来实施诈骗。

从案件类型看,有5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起是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工作,将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作为重点从严惩治。

》》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

——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逃)等人的纠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

之后,被告人又通过事先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申请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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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从蒙古国押解入境

在黄某海组织策划下,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担任团队经理负责各自团队的日常运营;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担任业务组长、业务员具体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为躲避追查,以2至3个月为一个作案周期。

2019年10月,该团伙流窜至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市准备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我国。经查,该团伙骗取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

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侦查,将诈骗金额从最初认定的人民币1200万余元提升到1.2亿余元。

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魏某双等60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同年5月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魏某双等60人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9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罗某俊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分析

这是投资诈骗,诈骗团伙以投资新业态、新领域为幌子,通过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

而这类诈骗往往多国流窜作案,多地协同实施,手段不断翻新。

》》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

——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案情

被告人邱某儒,系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文公司)股东;被告人陶某龙,系广文公司后援服务中心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恒古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古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某辰,系广东省惠州惠赢浩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某,系广西元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他2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6年3月,被告人邱某儒设立广文公司后,通过组织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买交易软件、租用服务器,搭建了以“飞天蜡像”等虚构的文化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类期货交易平台。

陶某龙等人通过一级运营中心恒古金公司刘某发展了惠赢公司、元美公司等三十余家会员单位。

为实现共同骗取投资者财物的目的,会员单位在多个股票投资聊天群中选择投资者,拉入事先设定的聊天群。同时,安排人员假扮“老师”和跟随老师投资获利的“投资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以话术烘托、虚构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入金交易。

交易过程中,广文公司和会员单位向投资者隐瞒“平台套用国际期货行情趋势图、并无实际交易”等事实,通过后台调整艺术品价格,制造平台交易平稳、未出现大跌的假象。

投资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在该平台交易较为稳妥,且具有较大盈利可能性,故在平台上持续多笔交易,付出高额的手续费。邱某儒、陶某龙、刘某、郑某辰、蒋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黄某等6628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4.19亿余元。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2月,深圳市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分批以诈骗罪将邱某儒等237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由于邱某儒以及陶某龙、刘某等7人(系广文公司后援服务中心及相关内设部门、恒古金公司主要成员)、郑某辰、蒋某等23人(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余206人分别由南山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至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邱某儒、陶某龙、刘某、郑某辰、蒋某等31人分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至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邱某儒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陶某龙、刘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辰、蒋某等2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邱某儒、陶某龙等10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儒、郑某辰、蒋某等24人虚构交易平台,通过多次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方式达到骗取投资钱款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确有错误。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邱某儒、陶某龙等10人上诉,对邱某儒、郑某辰、蒋某等24人改判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分析

这也是投资诈骗。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骗术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通过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方式达到骗取钱款目的。与传统诈骗方式相比,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诈骗欺骗性、迷惑性更强、危害群体范围也更大。

》》张某等3人诈骗案 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被告人章某是大学专科在读学生,与无固定职业人员易某、刘某甲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他们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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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向犯罪分子转账被骗资金10099元

2020年6月,张某通过上述虚假明星QQ号,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女,13岁,初中生)为好友。张某虚构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以给其网上投票为由,将拟骗取转账金额人民币10099元谎称为“投票编码”,向刘某乙发送投票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诱骗刘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账号扫描该二维码,输入“投票编码”后完成所谓的“投票”,实则进行资金转账。在刘某乙发现钱款被转走要求退款时,张某又继续欺骗刘某乙,称添加“退款客服”后可退款。刘某乙添加“退款客服”为好友后,易某、刘某甲随即谎称需要继续投票才能退款,再次诱骗刘某乙通过其母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1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应张某等人要求,戴某主动联系黄某俊、范某田,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帮助张某等人转移上述犯罪资金,并收取佣金。期间,因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收款二维码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不能再进账,他们又相继利用家人收款二维码继续协助转账。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易某、刘某甲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提起公诉。同年12月16日,绥阳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易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分析

这是骗子深谙“饭圈”文化,从而实施诈骗。

当下,在“饭圈”经济的助推下,集资为明星投票打榜、购买明星代言产品成为热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诈骗团伙就盯上了,以助明星消费为幌子实施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

》》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

——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

案情

被告人刘某峰,系辽宁盘锦百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明等36名被告人均系百思公司员工。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百思公司代理运营推广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两款网络游戏,被告人刘某峰招聘杨某明等36人具体从事游戏推广工作。

为招揽更多的玩家下载所推广的游戏并充值,刘某峰指使杨某明等员工冒充年轻女性,在热门网络游戏中发送“寻求男性游戏玩家组建游戏情侣”的消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在微信添加为好友后,再向被害人发送游戏链接,引诱被害人下载所推广的两款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组建游戏情侣,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通过发送虚假的机票订单信息截图、共享位置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向游戏账号以明显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数额充值。

部分被告人还以给付见面诚意金、报销飞机票等理由,短时间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诱使被害人以向游戏账号充值的方式支付钱款。经查,刘某峰等人骗取20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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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案情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刘某峰等37人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峰等37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刘某峰提出上诉,2021年3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这是“游戏托”诈骗,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诈骗方式。骗子在网络游戏中扮演异性角色,以“奔现交友”(系网络用语,指由线上虚拟转为线下真实交友恋爱)等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游戏充值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支付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游戏费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大、人数多,犯罪分子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虚假身份,运用诈骗“话术”,极易使游戏玩家受骗。提醒游戏玩家,对于游戏中发布的信息仔细甄别,对于陌生玩家的主动“搭讪”保持必要的警惕。

》》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

——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款

案情

被告人吴某强,系广州助高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高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某祥,系助高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强之弟;其余58名被告人均系助高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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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具有“国家专利”“促进骨骼生长”的增高产品—骨胶原蛋白D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强注册成立助高公司,组建总裁办、广告部、服务部、销售部等部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吴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针对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产并低价购进“黄精高良姜压片”“氨基酸固体饮料”“骨胶原蛋白D”等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贴上“助高特效产品”标识,将上述食品从进价每盒人民币20余元抬升至每盒近600元,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将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在互联网上推广。

为进一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助高公司私下联系某基因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造客户存在“骨密度低”等基因缺陷并虚假解读基因检测报告,谎称上述产品和服务能够帮助青少年在3个月内增高5-8厘米,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支付高额货款,以此实施诈骗。

当被害人以无实际效果为由要求退款时,助高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或继续欺骗被害人升级套餐,或以免费更换服务方案等方式安抚、欺骗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放弃。经查,该犯罪集团骗取132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33万余元。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吴某强、吴某祥等117人涉嫌诈骗罪提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检察机关先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1年2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强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吴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他5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分析

在网络销售型诈骗中,骗子为了骗钱,往往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不法分子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过于悬殊、对所销售商品功效以及对购买者产生影响“漠不关心”、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套路被害人反复购买、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经销商代理商为了拓宽销路、提高销量,对所出售的商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按民事欺诈处理;情节严重的,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虚假广告罪论处。如果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罗某杰诈骗案

——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

案情

被告人罗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

2020年2月13日,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

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

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

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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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2020年5月1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充收集到罗某杰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联络、在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跨境转移资金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杰为诈骗罪共犯。

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同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罗某杰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行业“内鬼”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激活手机“白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郑某,系浙江诸暨某通信营业网点代理商;被告人马某辉,无固定职业;被告人时某华,系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告人耿某军,系江苏某劳务公司员工;被告人赵某,系上海某劳务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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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被抓获归案并查获大量已被实名注册的手机卡

2019年12月,徐某、郑某合谋在杭州市、湖州市、诸暨市等地非法从事手机卡“养卡”活动。即先由郑某利用担任手机卡代理商的便利,申领未实名验证的手机卡(又称“白卡”);再以每张卡人民币35元至40元的价格交由职业开卡人马某辉;马某辉通过在江苏省的劳务公司员工时某华、耿某军等人,以办理“健康码”、核实健康信息等为由,非法采集劳务公司务工人员身份证信息及人脸识别信息,对“白卡”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为规避通信公司对外省开卡的限制,时某华、耿某军利用郑某工号和密码登录内部业务软件,将手机卡开卡位置修改为浙江省。此外,马某辉还单独从赵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0余条用于激活“白卡”。

经查,上述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共计3500余张。其中,被告人徐某、郑某、马某辉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705元,被告人时某华、耿某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9700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220元。上述办理的手机卡中,有55张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68起诈骗案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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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0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

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检察机关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徐某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徐某等6人连带赔偿人民币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析

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

不法分子通过“地推”(市场营销上门推广人员)获取大学生、老年人、务工人员等群体个人信息。

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作为实施诈骗的基础工具;有的利用这些信息对被害人进行 “画像” 实施精准诈骗。

》》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多人参与、多途径配合搭建专门运输通道向境外运送银行卡套件

案情

被告人施某凌,无固定职业;被告人王某韬,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吴某鑫,无固定职业;被告人蔡某向,某快递点经营者;被告人施某补,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郑某,某快递点经营者;被告人施某莉,无固定职业;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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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部分信用卡套件、赃款照片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时在菲律宾的被告人施某凌以牟利为目的,接受被告人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均系化名,在逃)等人的委托,提供从国内运送信用卡套件到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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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清点已查获的对公账户照片

施某凌接到订单后,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吴某鑫联系全国各地1000多名长期收集、贩卖银行卡的不法人员,通过物流快递和水客携带运输的方式,将购买的大量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通过四个不同层级,接力传递,运送至菲律宾。

具体运输流程如下:首先由施某凌等人将从“卡商”处收购的大量银行卡以包裹形式运送至蔡某向等人经营的位于福建晋江、石狮一带的物流点;再由被告人施某补等人将包裹从上述物流点取回进而拆封、统计、整理后,乘坐大巴车携带运往郑某等人经营的广东深圳、珠海一带的物流点;后由往来珠海到澳门的“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或由被告人郑某通过货车夹带方式,将包裹运往被告人施某莉在澳门设立的中转站;最终由施某莉组织将包裹从澳门空运至菲律宾。包裹到达菲律宾境内后,吴某鑫再组织人员派送给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等人。

经查,被告人施某凌等人参与运转的涉案银行卡套件多达5万余套,获利共计人民币6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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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11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分批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两批案件并案审理。

2021年5月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施某凌、王某韬、吴某鑫、蔡某向、施某补、郑某、施某莉等1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分析

现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诈骗资金,需要获取大量的国内公民银行卡,银行卡的转移出境成为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犯罪分子往往将物流寄递作为运输的重要渠道,通过陆路、水路、航空多种方式流水作业,将银行卡运送到境外。

》》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非法买卖GOIP设备并提供后续维护支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

案情

被告人唐某琪,系广东深圳乔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杭州三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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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查获的GOIP设备

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之后其仍以乔尚公司名义向方某购买该设备,并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

方某明知唐某琪将GOIP设备出售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

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唐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台GOIP设备并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公安机关在广西北海、钦州以及贵州六盘水、铜仁等地查获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查,其中5台设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张某淘、李某兰等人被诈骗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以唐某琪、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同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唐某琪、方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唐某琪提出上诉,同年10月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GOIP设备(注:GOIP(Gsm Over Internet Protocol)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并通过卡池远程控制异地设备。

这一设备成为诈骗团伙的推手,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用这类设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我们平时接到的那些陌生来电、陌生短信,就是有了它的助推。

》》周某平、施某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冒用他人信息实名注册并出售校园宽带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案情

被告人周某平,系某通信公司宽带营业网点负责人;被告人施某青,系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营业网点代理商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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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犯罪分子处扣押的网络设备

2019年上半年起,周某平在网上获悉他人求购宽带账号的信息后,向施某青提出购买需求。

施某青利用负责面向在校学生的“办理手机卡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服务的工作便利,在学生申请手机卡后,私自出资1元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以每个宽带账号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平,周某平联系买家出售。

周某平、施某青作为电信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宽带账号不能私下买卖,且买卖后极有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私下办理并出售给上游买家。同时,为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两人还违规帮助上游买家架设服务器,改变宽带账号的真实IP地址,并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

周某平、施某青分别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10万余元。经查,二人出售的一校园宽带账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一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58万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周某平、施某青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析

这也是一起行业内鬼与职业犯罪团伙联合作案。

宽带账号直接关联到用户网络个人信息,关系到互联网日常管理维护,宽带账号实名制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电信网络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校园用户信息开通宽带账户倒卖,为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检察日报客户端、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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