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家部门(国家核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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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王宇

天津北方网讯:在影视剧中,您可能听到过一种犯罪行为叫洗钱。您可能会觉得那些干“大买卖”的人才会干出洗钱的事,洗钱与普通百姓沾不上边,其实不然,各种洗钱行为就隐藏在我们身边。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现在,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普遍偏低的弱点,为了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大量利用身边人转移、转换赃款赃物,致使洗钱犯罪呈现‘一人贪贿全家洗钱’‘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亲友洗钱’等特点……”

那么,洗钱是个什么概念?什么样的操作叫洗钱?如何避免沦为洗钱帮凶?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专项行动的检察官。

成果

惩治洗钱犯罪 起诉44人

“洗钱本质上就是对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隐瞒、掩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博法告诉记者,2020年5月,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启动后,全市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发生的洗钱犯罪上游七类犯罪案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与掩饰隐瞒类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核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排查出的案件线索,按照“一统两分”的方式开展处置,即重点线索统归市检察院指导,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处置,确保全部线索处置规范、可追踪溯源。“到2021年12月,在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43件44人,是天津市之前十年起诉此类案件数量的3倍,涉及资金2亿余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刘博法说。

提醒

做到六点避免沦为洗钱帮凶

“在我们侦办的案件中,不乏一些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成了他人的帮凶,殊不知,一旦案发,势必受到查处,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面临刑事追究。” 如何避免沦为洗钱帮凶,刘博法提醒,最常见的洗钱方式就是使用他人账户转款,因为大额的黑钱如果集中在几个账户,很容易被监控和识别,因此,不法分子会想尽方法去开设更多的银行账户。为了避免自己不知不觉沦为洗钱帮凶,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因为这些证件可以开设公司、可以开银行账户,也可以开证券账户,这些影子账户和空壳公司往往会成为非法交易和洗钱的工具。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别人提现。有些人为了点儿钱或受朋友之托,让别人转账到自己账户,然后提款出来交给别人,或许你不知道,这就有可能涉嫌洗钱。

发现账户异常,马上向有关部门反馈。如果发现自己账户上突然出现了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而这些交易非本人所为,一定要向银行和反洗钱的金融监管部门反馈,配合调查。

对于不常用账户,及时注销。被你忽略的账户,有可能被别人盗取或复制,去进行不为人知的金融交易。对于闲置账户,该清理的赶紧清理。

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身份识别和过期资料更新。这是保证个人金融活动符合监管规则的一个途径,同时,如果出现异常的金融行为,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联系和提醒用户。

选择可靠的金融机构,远离不安全的链接。很多金融公司都会以各种名义去获取客户信息,特别是网络化时代,分分钟都会出现信息被盗取和贩卖事件。

刘博法说,如今非法分子洗钱的手段越来越多样、隐秘,一不小心就会成为别人的工具。我们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特别是在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方面。洗钱和反洗钱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实施。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维护金融安全和助力上游犯罪‘打财断血’为着眼点,持续推进天津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 刘博法表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是一场持久战,希望广大市民提升反洗钱意识,让“罪”与“赃”无处可藏。

释法

参与洗钱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懂法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参与洗钱究竟要付出多大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1

网络贩卖毒品

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自洗钱”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和烟弹。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和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和烟弹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这是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辉介绍,针对二被告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交易详情、主观认识、行为异常性等证据。一是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实名注册情况及资金收付等交易记录,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均能正常使用情况下却使用孟某甲父亲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毒品交易;二是依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自行补充调取相关交易证据,查清了毒品交易赃款的去向,证实二人共同用于个人支出使用;三是通过调取相关买家证言,开展有针对性讯问,查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贩毒收赃方式存在共谋,其逃避债务的辩解属于犯罪动机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其逃避查处的心理,不影响共同掩饰、隐瞒故意的认定。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洗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4月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2

上游非法集资

下游女婿“清洗”赃款

2017年2月,王某甲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以企业经营为掩护,谎称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7年2月至4月,张某某、王某乙经王某甲介绍后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在蓟州区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返利模式,并通过组织投资者免费到山东某酒厂旅游参观、帮助投资人在网上注册账户等形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共向22人吸收投资款710余万元。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梳理涉案资金去向,发现张某某、王某乙吸收的集资款大部分转入孟某某名下银行账户。部分证据显示,孟某某系张某某女婿,经常到访张某某非法集资场所。综合以上证据,判断孟某某可能涉嫌洗钱犯罪。2020年6月28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蓟州分局立案侦查,并密切跟踪案件办理进度,重点围绕洗钱罪主观明知及其掩饰、隐瞒故意,同步引导侦查取证。

“针对孟某某拒不供认其明知转移资金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重点围绕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日常经营合法收入与孟某某帮助转移非法集资款数额之间明显不符为核心开展工作。” 陈辉说,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补强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及开展实地走访等工作,一是查明了张某某全部收入来源与相关异常流水情况,证实孟某某银行卡日转账频次密集,数额与正常经营收入情况严重不符,洗钱行为可疑点得以对比排查清楚;二是查明了孟某某对帮助非法集资活动洗钱的主观明知,证实孟某某经常性到访王某乙经营场所,协办有关工作,其对张某某从事非法集资的事实完全知悉,同时,结合其对张某某合法收入来源情况的明知,对比其帮助转移款项方式、数额等行为异常点,认定孟某某洗钱故意。经进一步释法说理,孟某某主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3月3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孟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16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孟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3

丈夫受贿

妻子帮助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

2001年至2015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区政府部门科长、总工程师、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杨某等36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决已生效。

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过程中,发现王某之妻潘某可能涉嫌洗钱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某陆续收取王某等人交予的人民币2168万余元,其中包括受贿款990万元。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王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按照王某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入天津市19家银行、225个银行账户内,以帮助王某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

“在侦办此案时,犯罪嫌疑人潘某辩解其对接收的钱款来源不知、没有掩饰隐瞒,对此,我们紧紧抓住潘某与王某系夫妻这一特定关系人特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陈辉说,一方面,对于王某、潘某家庭收入情况以及潘某对于收取情况的明知补充证据,查明潘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生活情况,以及潘某对相应职务级别收入应当具有明知。另一方面,对于潘某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账户的事实进行重点补查梳理,查清潘某行为方式明显异于社会公众普遍行为,结合其本人进行银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应当认识到上述后果。

2020年12月15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4

现金交易难逃“洗钱罪”

只要犯罪必定会留下痕迹

自2014年开始,赵某某等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已判决)依托某寄卖有限公司、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扩大组织影响,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先后在蓟州区部分地区分别设立分公司,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杨某,员工孟某等人,在赵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法敛财。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李某的财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其投资入股的相关公司施工资质,与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与李某共同向工程投资,由陈某负责工程财务,进行工程款的管理及利益分配。2019年2月,李某认为其从事高利放贷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打击,为逃避侦查,偷逃到缅甸境内,并将该情况提前告知了陈某等人。同年6月,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用一套别墅抵顶了应付李某、陈某的人民币330余万元工程款,后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赵某销售得款320余万元。陈某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并指使王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亲属。

2020年9月14日,公安蓟州分局以陈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21年2月4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1年12月8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不法分子认为利用现金交易洗钱,就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但实际上,只要犯罪必定会留下痕迹。”陈辉说,针对陈某辩解其对李某涉黑犯罪不知情,没有帮助李某隐匿、转移财产,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调取多名证人证言、书证互相印证,证实李某与陈某关系密切,查明陈某曾投资入股分公司和李某经营的其他公司对外非法放贷业务,虽然未参与公司经营,但对于李某收入来源具有明知,结合李某在逃期间与其沟通内容,框定陈某对涉黑犯罪所得的明知范围。围绕洗钱数额,又重点查清了李某出逃境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重要时间节点,查清李某与陈某对于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变化及变化时点,并以资金流向为重点,查清涉嫌洗钱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来源: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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