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是不是集资诈骗

在实践中,非法集资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该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由于大多数非法集资项目,其盈利模式基本上是无资金来源。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非法集资为非法占有。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经济秩序,投资人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现在的非法集资的定义与2年前有所不同,以前包含正规公司跟部分员工借款有利息或分红报酬社会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向一合法公司投资没有在工商备案,而是合同约定均视为非法集资。现在的非法集资广义指的是集资主体本身就不合法,或以空壳公司巧立项目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而且参与人数多,预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以前国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而又没办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到经营资金的企业面向员工释放一部分公司干股或给予一定利息回报的行为均定性为非法集资,而且还为此整治过一段时间,这样一闹,搞得很多本来经营很好的公司或个体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被强行关闭或法人被抓公司倒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面影响。从前两年开始,国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对非法集资的定义重新定义,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合法经营者拥有更广范围的合法筹资方式,为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手段。

非法集资中,借旧还新,拆东墙补西墙是不是集资诈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人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非常普遍,那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定性?是否应该将其定义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务中,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而由于多数非法集资项目,其盈利方式根本就是无本之源。因此,大量非法集资项目都是一个庞氏骗局,才此类骗局中,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投资者的回报,只能依靠新投资者的加入,不断投入资金维持运转。

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或集资规模,通过口口相传公开宣传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客参与,滚雪球式地壮大为金字塔或圈层化结构。所谓的庞氏骗局,在中国有个更形象的说法借新还旧或者拆东墙补西墙。到底如何定性?观点一借新还旧表明有还款意愿,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对于这种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应该如何定性,就成为实务中一个有争议的有趣问题。

有观点认为,多数情况下,集资人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行为,至少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有还款意愿,集资人并不希望将集资款全部占为己有,也没有携款潜逃,相比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多数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一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本身拥有一定的主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某些涉嫌非法集资的电商返利消费平台,集资人吸收的大量资金都用于返利和平台本身运营,典型案例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其向平台的消费者集资参与者承诺消费后百分百返利,而实际上,其表面的主营电商业务利润根本无法支持其利润,其返利模式能暂时持续的原因就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来维持,而且考虑到消费返利这种模式本身,有一定的商品交易属性,其往往有一定的实物商品作为对价,较难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其控制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部分经营性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借新还旧,非法集资的,一般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例如,2017年,在2014年川0903兴初220号非法押金案中,被告单位XX建材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向未指明的公众借款。后来由于无法归还,又借新还旧向不明身份的公众借了500万元。他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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