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法(最新税法规定2022)

?作者:微博@陈丽带你花式过税法 (点击网页链接 查看)

【注】所有页码均为2021年税法教材页码

?第二章 增值税

一、P66【删】加计抵减政策到期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P74【改】增量留抵退税

最新税法(最新税法规定2022)

三、P116【新】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P116【新】免征科普用品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五、P116【新】科技创新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P116【新】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免税规定、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七、P116【新】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免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P117【新】出版物先征后返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备注】2020年教材收录了此政策,但是2021年没有,考虑是2021教材只收录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政策所致,2020年教材中该政策时间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P119【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

(一)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退还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P116【新】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备注】2020年教材收录了此政策,但是2021年没有,2020年教材中该政策时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P141【新】新型“全电发票”自12月1日试点启用

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一、P213【改】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P218【改】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P214【新】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P222【删】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将过期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细化主要留存资料与后续管理

五、P214【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期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一、P248/P256【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P275【改】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过期/延期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二)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P323【改】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四、P301【改】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P365【新】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免征进口关税的情形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P380【改】页岩气减征30%政策延期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P400-401【删】政策即将过期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P416【删】政策即将过期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巾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一、P442【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延期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P456【改】印花税法全面修订(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P585【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原2019第37号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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