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和本金的还款顺序
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

在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在如何还款问题上经常发生纠纷。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对于利息的偿还方式往往会约定不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和本金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资金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是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债务资金归还顺序地约定不同,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也不一样,因此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偿还顺序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在这里要正确理解“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这个有关费用是指在债务履行逾期后,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这个合理费用包括:差旅交通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诉讼中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这些相关费用是在执行债务时优先扣除的,如果最后实现的债权仅能满足“相关费用”,则应该先支付“相关费用”,剩下的资金如果不能清偿债务,则债务人承担继续清偿的义务。

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

“利息”为支付顺序的第二位,这个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的惩罚性利息,也包括法院判决后逾期履行的加倍利息。对于惩罚性的逾期利息和法院判决后的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的支付顺序是否先于本金偿还顺序,目前还是有争论的。《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未对“利息”的概念范围有新的规定,但《规定》第二十七条允许将借款前期所欠的符合法定标准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实际是确定了先利息后本金的偿还原则。

《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以法定利率计算方式为限。对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规定了两种处理原则:(1)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对于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允许出借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利息。

《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约定,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法典》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的惩罚性利息,也包括法院判决后逾期履行的加倍利息。

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贷款是不是先还利息

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金为最后支付项。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即如果法院执行的债务在支付费用和利息之后,如果不足以清偿借款本金,则剩余本金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继续计算利息,直到债务全部清偿时为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这几条规定都明确了“借款到期清偿”的原则,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本息一并偿还。如借款期间一年以上,对于利息的结算应在借款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足一年的,应到期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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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条本身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是否给付利息和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进行的确定,对于自然人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视为没有利息。但可以从主张债权之日起依法法定标准计算利息。这实际上也是对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所有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因此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规定了两个处理原则,一是当事人协商原则:即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后,对于约定不明的利息支付愿意协商达成新的支付约定,法院从其约定。另一个原则是裁判原则: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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