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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加微信拉群牟利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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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初,熊某通过网络认识余某,熊某从余某处接到“上粉”业务,即由余某提供话术及公民个人信息给熊某,熊某组织人员根据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联系对方,按话术内容诱使对方添加微信,然后将对方拉入微信群组。每拉一个客户进微信群组,熊某从余某处收取费用50-80元。7月13日,余某将一个邮箱账号及密码发给熊某,熊某登陆该邮箱接收公民个人信息37494条,并打印出来。随后熊某组织黄某等六人使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添加了部分人微信号。

2020年7月31日,熊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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