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集团领导排名 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9〕6号)显示,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免要约收购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方式,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现山西省能源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蓝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花集团)56.74%的股份无偿划转给晋城国投。2018年12月29日,蓝花集团完成国有股工商登记手续,晋城SDIC间接持有山西蓝花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花科创,股票代码600123)45.11%的股份。SH)通过蓝花集团。2019年1月4日,兰花科技公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19年1月16日,金诚向证监会提交了免要约收购申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兰花科创的控股股东为兰花集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SDIC金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自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应当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不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预计收购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督促其控股股东在上述30日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至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此后,如果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打算继续增持,应当采取要约形式;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投资者虽非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对股东资产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代表义务

经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现山西省能源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合计56.74%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2018年12月29日,兰花集团完成了国有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通过兰花集团间接持有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45.11%股份。2019年1月4日,兰花科创公告了《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19年1月16日,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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