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暂停上市 创业板退市后能否恢复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上证发〔2018〕99号)。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上交所〔2018〕99号)同时废止。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终止后,其股票重新上市,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应当及时、公允地披露或申报信息,并保证披露或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声明对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细节如下:

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

第八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终止上市(交易终止上市除外)已经消除,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总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累计现金流量净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9)经核查,保荐机构出具公司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明确意见;

(10)经核查,保荐机构出具了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规范、无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明确意见;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主动退市公司可随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强制退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市场交易指标被迫退出市场的公司,自其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之日起3个月;

(二)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公司,其股票终止后不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三)因欺诈发行以外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公司,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之日起已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除第一、二、三项强制退市公司外,其他强制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第十条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上交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上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未按上交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四)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交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4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4项条件。

第十二条 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申请重新上市事宜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

前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自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的,公司应当补充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向上交所申报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及重新上市申请书。

上交所可以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至少对以下事项出具意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三)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目标、盈利能力及其前景,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价;

(五)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六)对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

(七)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导致前次退市的相关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八)退市期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破产重整等事项的合规性说明;

(九)退市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十)退市期间公司股本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情况;

(十一)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情况;

(十二)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十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四)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五)对公司重新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十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发表总体结论性保荐意见。

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应当至少对以下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

(三)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所履行的必要授权或审批程序情况;

(四)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退市期间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本总额及股份变动等事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六)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九)公司的主要资产;

(十)重大债权、债务;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整;

(十二)公司纳税情况;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近3年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律师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两名律师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八条 上交所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公司按照上交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未在上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上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第十九条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同意的,可于上交所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七条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同意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上交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延期重新上市的说明并公告,上交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也未获得上交所同意延期的,上交所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公司可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二十八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照上交所规定于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最后一个转让日或交易日的成交价。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主动退市公司退市后其股票未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应就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方法及其依据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上市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具体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重新上市前不少于5个交易日刊登重新上市公告与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报告书格式参照附件2),并披露修订后的重新上市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

重新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新上市日期;

(二)重新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涨跌幅限制;

(三)上交所关于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四)股本结构及重新上市后可交易股份数量,以及本次不能上市交易股票的限售情况(若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上交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对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上交所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撤销对公司股票做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可以在上交所决定撤销对公司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上交所按照《上市规则》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公司因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参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可以不适用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恢复其上市地位。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申请重新上市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上市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适用第十三条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第十四条中关于保荐的规定,但应按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第四十九条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于受理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上市并获得上交所同意后,公司可以申请免于适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持续督导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上市的,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

问题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体现注册制基本理念,吸取前期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制度设计经验,建立了与“入口多元”相匹配的“出口畅通”的设计。

2012年以来,上交所主板退市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已经建立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规定了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2012年改革至今,上交所坚持退市处置常态化,沪市主板已有数十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近两年,试点注册制以来,面值退市逐渐成为退市主渠道,沪市已有7家公司因股价连续跌破面值而退市,不少公司徘徊在面值退市边缘,市场化退市开始迸发出威力。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4方面的改革思路: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二是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力求出清壳公司。本次改革改变了以往单纯考核净利润的退市指标,通过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组合指标,力求准确刻画壳公司。三是严格退市执行,压缩规避空间。在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等方面体现严格监管,特别是通过财务类指标的全面交叉适用,打击规避退市。四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加快退市节奏。总的来讲,本次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问题二:请具体介绍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分别有哪些具体修改?

退市标准上,首先,本次修订优化了《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部分的编写体例,将原来按照退市环节规定的体例,调整为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即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其次,本次修订对于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二是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三是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且限期内不改正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四是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保留原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实际财务指标已经触及退市标准的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并明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标准。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与此同时,科创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

问题三:上交所前期就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及市场反馈的相关情况,相关业务规则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退市制度改革是贯彻注册制理念、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过程,也是统一市场认识、寻求各方最大公约数的过程。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上交所就本次4项退市业务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了3场座谈会,专门听取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上市委员等各方的意见,组织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活动等,了解投资者观点;通过邮件、公众热线、函件、媒体等多个渠道,收集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主要意见290余份。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和肯定,认为本次退市制度修订使得退市制度更加完善,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利于健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对资本市场改革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同时,市场各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比如,对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指标如何设置更合理、更有针对性;对“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实践中如何确认需扣除的营业收入、如何防止规避等;对财务类指标第二年交叉适用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将保留意见纳入退市指标是否过严等;对市值退市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有必要设置及设置标准是否合理等;对过渡期安排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财务类指标将2020年作为首个适用年度是否合适等;此外,还有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上交所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其中,着重调整和优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本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调整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若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公司将被强制退市(详见具体规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在适用这个指标时,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有建议指出,该项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难以判断哪些收入应被扣除。有鉴于此,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经研究,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也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

问题四:此次市场各方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比较关注,请介绍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整体情况。

2018年11月,上交所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该办法围绕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明确了4种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改革又新增了1类情形,即“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这5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股票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明确客观,确定性较强,能较好明确市场预期。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的公司,其在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公司,其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不论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大小,比例高低,都不应当继续维持上市地位。

对于本次改革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少部分公司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丧失基本的诚信,对投资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其内部组织机构运行不规范,内控失效,已不适合作为公众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有必要将其退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投资者保护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退市并不是打击造假的唯一方式。因此,打击造假需要综合体系、多种工具共同发挥作用,根据造假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包括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今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将对财务造假行为形成强大威慑。

问题五:此次发布的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进行了较大调整。请介绍此项指标制定的具体情况。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此项指标向市场征求意见后,各方较为关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意见认为,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标准设置过宽,不能体现对造假行为的“零容忍”;但也有意见认为,退市是资源配置的工具,不是惩罚工具,不宜简单化地将造假公司一退了之。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对财务造假“零容忍”是市场的广泛共识,也是上交所始终坚持的原则。上交所将继续严格监管财务造假行为,对于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

问题六:有种意见认为,只有达到了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公司才会被强制退市,这种意见是否准确?

这种意见并不全面,也不准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只是证券重大违法5种退市指标之一,其他4种情形均没有规定金额指标和比例指标。根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则,造假金额大、比例高的要退,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公司要退,在IPO、重组上市中财务造假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要退,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也要退,特别是后一种退市情形中,无论公司造假金额大小,造假年限长短,只要触及相应指标,都将退市。自2014年制定、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则以来,先后有多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举例来说,A公司因为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末真实净资产为-1万元,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净资产2万元,对外披露的净资产为1万元,公司因此避免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数而退市。虽然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仅为2万元,但财务造假行为一旦被证监会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公司将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2条第(三)项指标,股票将被退市。

再比如,B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数,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公司为避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虚增了营业收入1100万元。之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公司实际已触及了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被证监会查实了营业收入造假行为并行政处罚后,公司股票也将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退市指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随着注册制试点的推进,将有更多优质公司上市,二级市场投资理念正在发生转变。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查实后,即便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没被退市,但也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甚至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刑事,被集体诉讼,同时也会被市场贴上“造假公司”的标签,其毫无诚信、毫不顾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将被市场抛弃,被市场惩罚,严重影响其估值水平。在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面值退市公司越来越多的当下,恐怕这些公司也将被投资者用脚投票,最后可能走向退市。

问题七:有种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容易被规避,本次修订在规则中做了哪些安排?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规避退市,上市规则中做了以下安排。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此项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交所在监管实践中,将视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提请其他监管机构检查等措施,保证规则的执行。

问题八:本次财务类退市指标修订变化较大,用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单一财务指标主要是有哪些考虑?

本次改革前,原来的净利润指标在退市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是市场的重要导向,一批常年亏损的公司被清出了市场。随着注册制理念不断深入,盈利已经不是衡量公司价值的唯一标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指标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改革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扣非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类财务指标,通过多维刻画,将持续亏损且收入规模不足1亿的公司识别出来,表征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更加精准。同时,明确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司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本次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风险;而主业正常但尚未开始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原因暂时亏损的企业将不会再面临股票退市风险。事实上,本所科创板前期的试点改革中已经采纳了本次新增的组合类财务指标,本次改革实际上是对前期改革经验的复制和推广。

问题九:本次改革后,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交叉适用,主要是有哪些考虑?

以往退市实践中,上市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各种“财技”打擦边球,实现“报表式”盈利。即使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因前述情况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也能规避退市,这种情况为市场所诟病。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关于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的要求,本次改革将审计意见退市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类型,并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进一步严格退市执行。例如,上市公司如第一年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任一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如依靠造假规避了净资产、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之一的,但只要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彻底堵住规避空间。

问题十:我们关注到本次改革对于最近一段时间市场热议的“面值退市”规则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新增了市值退市指标,可否介绍下背后的具体原因?

近两年来,沪市已累计有7家上市公司股票因为股价连续低于面值退市,获得市场各方广泛认可。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估值逐渐趋于合理,面值退市的情况有所增多,这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生态不断修复的重要体现。从实践情况来看,前期面值退市的公司都属于市场公认的经营不善、治理不规范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绩差公司、问题公司,也存在部分公司股本盲目扩张,经营基本面跟不上等情况,缺乏投资价值。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为了保证规则适用的公平性、严肃性,本次改革维持现有股价指标。同时,考虑到公司股票面值设置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本次改革将原来退市指标中的“面值”明确为“人民币1元”。

为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本次改革新增“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市值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存在被炒作的问题,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问题十一:本次改革,新增了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存在缺陷的退市指标,能否介绍下具体情况?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力度。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长期违法违规,劣迹斑斑,其严重程度虽尚未构成重大违法,但拒不改正,甚至屡教不改,市场影响恶劣。长此以往,不仅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运行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本次改革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上市公司存在前述违规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将坚决予以出清。应该来说,新增此类退市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工具箱”,提升监管的威慑性。

问题十二:本次改革,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方面主要有哪些具体措施?

勇于承担退市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是上交所一贯的立场和态度。本次改革,在落实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举措:一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充分回应市场关切,综合考虑重大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公司、市场、社会的影响,本次修订新增具体可执行的量化标准,力求将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清出市场;二是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交叉适用;三是财务类组合指标计算上,明确对营业收入的认定作进一步严格要求,在计算“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此外,为进一步精准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适度扩大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新增“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问题十三:本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

前期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科创板秉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的基本思路,构建了现有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了包含重大违法类、交易类、财务类和规范类四类指标的退市指标体系,以组合财务类指标取代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增加市值持续低于规定标准的交易类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针对个别企业可能通过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规避退市的情形,明确了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在现有退市制度基础上,本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进一步完善退市指标,优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退市指标方面,强化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增设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者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指标,以严格出清主业“空心化”公司,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严肃市场纪律,进一步发挥退市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制度功能。

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确因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将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同时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

此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但增设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

问题十四:请问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规则何时正式实施?如何处理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问题?

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改革充分考虑了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老规则衔接上给予市场一定的缓冲期,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后续适用原《上市规则》决定公司股票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程序。

2.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在适用新《上市规则》13.5.2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3.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4.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5.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相关规定时,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

6.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导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上市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度至2020年度作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问题十五: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配套业务规则上做了哪些修改?

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上交所进一步落实清理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既有的退市规则体系进行“瘦身”。修订后,主板的退市规则体系由原来“1+4”精简为“1+2”,即1个《股票上市规则》+2个配套业务规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科创板将相关内容纳入《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后退市制度主要见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同时,本次配套规则的内容修订主要包括以下3项:一是明确风险警示板每日股票交易限制规则的除外适用情形。考虑到风险警示公司和正常上市公司一样,也存在回购、大股东依法增持股票等客观合理需求,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以不受50万股买入限制的特殊情形。二是新增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规则。退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交易后往往股价波动剧烈,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有利于提高定价效率,便于市场充分博弈,方便投资者及时退出。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修订,同步修订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即将原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修改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问题十六: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在后续落实工作方面有什么安排?

本次退市新规的发布,标志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改革迈上一个新台阶,是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试点背景下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上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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