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日涨跌幅最新限制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涨跌幅

6月12日,南都讯 记者黄玮,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4项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创业板首日涨跌幅最新限制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涨跌幅

同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发布8条主要业务规则和18条配套规则、指引、通知。需要提醒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的是,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正式实施时间各不相同,各市场主体需在官网仔细查阅深交所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创业板首日涨跌幅最新限制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涨跌幅

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放宽至20%,创业板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南方记者梳理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安排,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为“小而快”的融资设置简单的程序。

二是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益、净利润等。制定多套上市标准,并明确不盈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一年内不会执行。

三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保留直接定价方式,2000万股(股)以下且股东未公开发行股票的盈利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五,交易中,股票及相关基金涨跌限制比例放宽至20%。IPO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和60%两个停牌指标,每盘停牌10分钟。

第六,增加单次申报的最大数量。为适应创业板的股价结构特征和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单笔跌停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为30万股,市场价格申报调整为15万股。

第七,添加特殊股票标记。对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和协议控制框架的无利可图企业,分别增加特殊标记“u”、“w”和“v”。上市首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和存托凭证的首发字母为“n”;上市后第二天至第五天,其证券简称首字母为“C”。

八是简化退市流程,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金融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指标实施*ST后,如果下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也将终止。

九是强化风险预警,增设退市风险预警系统(即*ST系统)等风险预警系统(即ST系统),强化创新型和无盈利型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和业绩波动的披露要求。

第十,优化股份减持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迫退出市场时特定主体减持的禁止力度。提高股权激励的灵活性,将激励股份或期权总额从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高到20%。

创业板首日涨跌幅最新限制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涨跌幅

证监会发布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四部规章

记者了解到,4月27日早些时候,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改革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4项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规定。

其中,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这

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完善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等。

修改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则有三十五条,包括明确适用原则及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等。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则包括: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等。

此外,证监会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

深交所此前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6月15日开始受理IPO申请

另外,深交所制定、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后,主要从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持续监管类规则和交易类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规则具体包括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等。

深交所方面表示,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记者也关注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显示,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这一规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深交所表示,自《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发布之日起,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同时,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本文来自胡巴网投稿,不代表胡巴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85.com/27525.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