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职创业 事业单位人员在岗创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聘请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立创新岗位,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转化,我市出台了新的实施意见,将于9月20日起实施。具体有哪些新规定?来看看吧!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职创业,职称、年龄、学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水平、专利与否均不视为限制离职创业的条件。以书面形式申请离职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职。科研人员离职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3年。脱产创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脱产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职创业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职企业家及其创办企业应当及时签订离职协议,明确离职期限、工资福利、人员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入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与休假协议期限一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职创业为由解除人事关系。

(三)离职创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始企业出具。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除外。则视为通过考核,正常晋升到薪级。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职创业企业家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设立企业还应当为企业内的下岗失业企业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其工资收入确定。脱产企业家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创办企业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脱产创业人员死亡的,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为其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脱产创业人员因工负伤返回原事业单位的,经与原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责任转移手续,享受原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同等待遇。下岗失业企业家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的治疗费用,不纳入创办企业和原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考核范围。其他福利待遇由原事业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协商确定。

(四)脱产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务等级晋升,

(五)脱产创业人员创业期间的空缺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急需或紧缺人才。脱产创业者终止脱产创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前返回原机构的,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原机构,原机构在30天内为其安排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变更前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脱产创业人员提前返岗或脱产创业期满后返岗续签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原机构可暂时突破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聘用,3年内逐步消化。科研人员离职期间,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职后创业年限视同连续工龄。脱产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聘用合同。脱产创业期满,脱产创业人员未回到原机构工作的,原机构应当及时解除人事关系。

(六)在事业单位职能部门管理中担任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离开科研人员岗位自主创业。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的人员离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职责,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提交兼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位上兼职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开办企业的人员,人事关系单位与兼职单位应当及时订立兼职协议,并明确兼职期限、工作时间、报酬、保密义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收益分配等事项。

e=”font-size:15px;”>(二)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到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取兼职报酬,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科研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待遇享受及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等参照离岗创业人员处理。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也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时间计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累计培训时间。

(四)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三、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

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工资待遇等,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未执行的聘用合同期限。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订立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培训、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约定的选派期限应不超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

(二)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选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驻企业提供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实施奖励。在派驻企业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时间计入派出单位累计培训时间。

(四)提前完成合作任务或选派期满,仍在派出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内的,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岗位;聘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派出单位应当及时终止聘用合同;选派期满但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三方协议,并相应变更或续签聘用合同。

(五)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选派人员与派驻企业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四、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

创新型岗位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录用的,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掌握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的科研人员,要引导他们到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保密资质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从事“双创”活动,既要适当支持,更要有效规范,并严格落实保密纪律。

(二)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三)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加强监管,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予以记录,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消或撤销。

注意啦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事业单位应及时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情况做好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央在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9日。原《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编辑: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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